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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3-25                 来源:市国资委                 点击:41

渝国资发〔2019〕7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及具有实质控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企业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处理好短期效益指标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不同的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建立企业工资总额监管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对执行结果进行清、决算。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对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及具有实质控股权的企业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第六条按照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原则,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增长或减少。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

(一)商业一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90%范围内确定。

(二)商业二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5%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三)公益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七条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包括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50%范围内确定。

第八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但实现减亏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原则上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5%,实现扭亏为盈、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原则上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10%。

第九条企业经济效益发生剧烈波动,导致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波动超过3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企业经济效益受政策调整或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等因素影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剔除相关影响因素后,按规定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根据职工增减人数,结合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增加或减少。

第十二条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与企业工资联动的效益指标最多不超过4个,主要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规模大小、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可按权重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一)商业一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二)商业二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反映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政策性的金融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反映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等情况的指标,兼顾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商业性的金融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以及反映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体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情况的资本收益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代偿率等指标。

(三)公益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反映成本费用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任务完成率、上缴利税、旅客(货物)吞吐量、公共交通年客运量、人均自然车流量、园区生产总值等情况的指标,兼顾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人事费用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考核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有工资决定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决算管理,并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与年度财务预决算相衔接一并报送。其中:企业管理本部工资总额预决算在企业预决算内单列。

第十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根据工资预算原则及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

(一)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市国资委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新组建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按照同级同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二)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经审计或市国资委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第十七条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在坚持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横向对标、与企业历史最好业绩指标和战略规划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要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当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同行业(企业)先进指标对标。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编制、报告及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对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或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未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法定会议,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在工资分配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在整改到位前实行核准制。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商业二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且已建立市场化的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市场对标体系,工资分配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或重庆市规定实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企业、以及市国资委确定的特殊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经市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在企业工资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减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调控政策相关要求,体现工资与效益联动。

第四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根据自身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管理部门管理岗位职工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管理部门管理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统筹考虑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第三十条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第三十一条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高层次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平均工资增长额度原则上高于本企业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额度。

第三十二条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探索建立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的管理模式,企业工资总额中职工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等固定部分工资收入占比原则不得高于企业工资总额的60%,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正公平、收入能增能减。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严格规范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第三十五条要建立健全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福利费,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项目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国家和重庆市规定之外自设福利费项目,不得违规发放福利费。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标准不得提高,对出现连续亏损的企业,福利性项目应当缩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要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国资委报送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管;企业定期向职工公开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及企业管理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工资总额决算开展专项审计、批复,与有关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接受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的定期监督检查,接受市国资委根据工作不定期开展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企业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